有關市應急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水利主管部門:
現將《浙江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30日
浙江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
為有效防范化解停用尾礦庫安全風險,促進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修復,依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規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
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停用尾礦庫的閉庫、銷號及其管理和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停用尾礦庫閉庫銷號工作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原生產經營單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指定單位負責。
二、閉庫期限和程序
(一)除了轉入尾礦回采的停用尾礦庫,必須在1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經批準開展尾礦回采的停用尾礦庫,在批準時間內未完成全部尾礦回采并拆除基礎壩的,應立即轉為閉庫,并在1年內完成。
(三)尾礦庫閉庫程序及相關評價、設計、施工、驗收等工作,按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規程》《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由尾礦庫管理單位負責。
三、銷號條件和程序
(一)尾礦庫閉庫以后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可以申請尾礦庫銷號:閉庫工程經驗收合格;需要進行土地復墾的尾礦庫,庫區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完成土地復墾或者復綠;庫區隱蔽排洪系統原則上停用,封堵庫底排洪設施,建立符合《防洪標準》(GB 50201-2014)的地表永久性排洪設施;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價,認為尾礦庫能夠保持長期穩定,可按照一般構筑物進行安全風險管理;尾礦庫污染防治符合《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相關要求。
(二)符合銷號條件的尾礦庫,由尾礦庫管理單位向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銷號申請。
(三)應急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3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對申請銷號的尾礦庫進行審查,符合尾礦庫銷號條件的,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公告銷號。尾礦庫公告銷號以后,不再列入尾礦庫管理與統計。
(四)停用尾礦庫閉庫銷號后,由庫區土地使用單位承擔安全管理職責;庫區土地沒有使用單位的,由公告銷號的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銷號后的管理單位。原尾礦庫管理單位應與銷號后的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告知相關安全風險,移交安全管理責任。
(五)停用尾礦庫閉庫銷號后,尾礦庫管理單位須在3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檔案管理部門和庫區土地使用單位移交閉庫工程和銷號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檔案材料。
四、其他規定
(一)停用尾礦庫未完成銷號的,繼續按照尾礦庫管理,并列入尾礦庫統計。停用尾礦庫管理單位要做好壩體及排洪設施的維護,開展安全監測檢查,采取有效的尾礦庫風險管控措施。
(二)停用尾礦庫銷號后,管理單位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相關設施的安全。銷號后3年內,應采取浸潤線觀測、壩體位移觀測等安全檢查措施;3年后如需取消該項措施的,須經可靠性論證。
(三)尾礦庫閉庫銷號后,管理單位應針對壩體失穩、浸潤線異常等重大風險隱患制訂應急預案。一旦發現重大風險隱患,應及時啟動預案,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報告縣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水利部門。
(四)未經設計論證和批準,不得改變銷號時庫區用途,不得進行尾砂回采、挖掘,不得儲水,不得破壞排洪設施和庫區覆土層。要改變銷號時庫區用途或者狀態的,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五)縣級以上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要求,指導監督尾礦庫管理單位、庫區土地使用單位做好閉庫、銷號及其管理工作,并將停用尾礦庫閉庫銷號情況對口上報設區市和省級有關部門。
(六)本辦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浙江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暫行辦法》(浙應急基礎〔2020〕1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