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音頻版)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2024年,國家相繼修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積極適應新時代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發展需要,更好匹配銜接國家新的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預案管理工作實際,對2016年11月印發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39號)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思路
(一)厘清預案管理職責。適應應急管理機構改革后的職能調整,明確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抓總的預案管理工作職責,突發事件應對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更好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優勢和相關部門的專業優勢,確保責任鏈條無縫對接,形成整體合力。
(二)優化預案體系構成。銜接構建大安全大應急框架要求,對應急預案體系分類分級作了調整和細化,在總體、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鄉鎮(街道)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將涉及功能保障、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的應急預案以及聯合應急預案、巨災預案納入管理體系,推動預案體系“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三)細化預案管理要求。對應急預案計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評估、修訂等全流程各環節工作規定進行了細化,針對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分別明確內容側重點和編制要求,進一步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修訂內容
《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由原10章52條修改為8章39條。
(一)總則。明確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管理職責以及信息化管理等要求。新增各級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和各類功能區在應急預案及相關數據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分工。
(二)體系與分類。明確按照應急預案制定主體,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同時將巨災應急預案納入了預案體系,大型企業集團可以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等規定。
(三)規劃與編制。明確應急預案編制計劃、主體、程序各項要求,并針對不同層級、不同種類應急預案,分別明確編制側重點;新增各級各部門編制應急預案制修訂計劃的要求,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對編制計劃的統籌職責;將現場救援指揮、叫應叫醒作為預案編制重點內容,將“一頁紙”逃生指南作為村(社區)預案的重要形式。
(四)審批、發布和備案。明確應急預案審核內容和審批程序,并對應急預案銜接、備案、抄送、公開等作出規定。新增縣級以上政府專項預案應先送應急管理部門協調銜接后,再上報審批;明確各類應急預案審批權限,以及中央在浙企業、省屬企業應急預案備案要求等規定。
(五)宣傳、培訓和演練。明確應急預案解讀、宣傳、培訓等規定,對演練制度、頻次、評估指導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新增了對發生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演練要求,事發地相關部門次年應組織進行1次同類型應急演練;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演練。
(六)評估與修訂。明確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以及需要修訂的情形和修訂程序。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將評估結論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七)保障措施。明確應急預案管理人員、經費等保障措施及指導監督要求。
(八)附則。明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的部門和單位、生效時間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適用規定。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解讀人:王飛;
聯系方式:0571—81051450。